mba企业管理论文

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毕业论文 > mba论文 > mba企业管理论文 >

保险电子商务技术和法律层面的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4 共2609字
  本篇论文快速导航:

展开更多

  3.5 保险电子商务技术层面的问题分析

  3.5.1 影响电子商务广泛使用的问题分析

  要实现保险电子商务战略,就必须让消费者都经常使用互联网,并培养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产品,还有一些因素限制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1)中国的地区差异比较大,各城市发展不平衡,有些城市网络带宽还比较小,速度还比较慢,导致客户首次在网站上购买产品的体验比较差,客户就不愿意再次使用网络购物。

  (2)上网的花费还比较高,移动上网的花费比较昂贵,面对较高的上网费用,客户将减少上网次数,甚至放弃上网购买保险产品。

  (3)购买保险产品的流程过于复杂,客户难以独立的完成网上投保。

  (4)客户并不是保险方面的专家,网络无法满足客户对保险方案选择的需求,客户更倾向于传统的保险销售渠道。

  总之,以上问题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广泛使用,我们需要扬长避短寻找适合的解决处理的方案。

  3.5.2 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的问题分析

  影响保险电子商务广泛使用有二个主要因素,一个是信息安全漏洞较多,另一个是消费者隐私保护不到位。

  导致信息安全漏洞较多主要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1)外部原因是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如 10 年前密码加密的算法是无法破解的,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运算的速度越来越快,现在能轻而易举的破解。(2)内部原因是有些机构或个人故意散布木马病毒,通过安全漏洞,盗取用户信息,非法获取不当利益。这些原因都阻碍了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相信随着科技的成熟和进一步发展,通过建立网上交易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会越来越得到更好的保障,以上问题会得到一定的缓解。

  消费者隐私保护不到位主要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1)客观原因是由于信息技术不完善的问题,消费者的信息被无意泄露,消费者身份证号、地址、银行账号、密码等信息一旦泄露,将会造成严重的影响。(2)主观原因是由于某些不法分子故意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转手卖给其他第三方,目前国家已经发布了相关法律来保护消费者隐私,相信随着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侵犯消费者隐私的行为会越来越少。

  总之,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国家法律建设的成熟,消费者信息将会越来越安全,消费者隐私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3.5.3 新技术应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3G、4G、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层出不穷,逐步走向成熟投入商用,保险业信息科技应用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升。新技术成为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基础,引领着保险业的变革,推动着业务模式的创新。

  XX 保险公司尝试采用新信息科技,开展新技术在保险领域的应用,利用科技创新带动公司营销和产品的创新,提升客户服务质量XX 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是由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支持,电子商务系统通过与保险公司内部的核心业务系统,外部的银行支付平台,保险代理交易平台等多个系统对接,实现各项保险业务的处理。XX 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安全措施,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来保证交易数据的机密、完整和可使用性。第三方 CA 认证机制能保障网上安全支付以及电子保单内容的真实可靠和不可篡改,为客户提供了可靠的电子交易管理。

  XX 保险公司在新技术应用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保险电子商务系统与公司内部、外部系统采用的是专线链接,尽管采取了种种安全保障措施,但是都是通过互联网开放的环境下进行交易,所以不可避免存在被黑客攻击等风险,进而导致客户数据、第三方数据以及 CA 认证管理等风险。

  3.6 保险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面临的障碍

  3.6.1 保险业标准化建设面临的挑战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成立于 2005年 9 月 26 日,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在保险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工作以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联系工作。保标委接受中国保监会的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国标委和金标委的指导。

  保标委成立八年以来,在保监会领导的大力支持、保险行业的积极参与下,按照《中国保险业标准化五年规划》 ,扎实有序开展了一系列保险标准的制定工作。已经发布了保险术语等十六个行业标准,基本形成了一套符合国内保险业发展的标准体系,保险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保险业标准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有些标准已经过时不适用现在环境了需要尽快更新,有些标准则还没有制定出来需要尽快制定,保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标准混乱的情况,各家保险机构都有自己的标准,不利于数据的互联互通,不利于行业信息的整合,对金融行业标准规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3.6.2 保险业法律法规面临的问题

  1995 年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是保险业一部综合性法典,2009年保险法再次修订完成。保险法是以保险业的法律规则为核心,以其他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补充,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保险业法的体系。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 1998 年,全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国务院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能,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目前已经发布的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部门级规章有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的通知、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他法规有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保险代理机构异地设立出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问题的复函、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保险法律法规也显现出一些空白,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团购等新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2)电子商务立法较滞后,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法律效力、消费者权利的维护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3)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网站经营者无章可依,为销售者的违规操作提供了空间。

  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认定、电子保险合同法律效力、告知业务履行、道德风险防范、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交易平台信息发布规范、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审计、网络保险地域监管等,以营造守法、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相关内容推荐
相关标签:
返回:mba企业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