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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发展阻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29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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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章 我国发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发展阻碍

  6.1 信用卡资产规模和质量的局限性

  一、信用卡资产规模较小

  我国信用卡应收账款规模仍然较小,与国际市场存在一定距离。据统计 2006年时美国信用卡发卡量已超过 10 亿张,成年人持卡比例超过 80%;而我国截至2014 年上半年发卡规模仅达到 3.64 亿张,发卡规模仍需不断扩张,如表 6.1 中工商银行作为目前发卡规模最大的发卡银行,仅近 8805 万张,其余发卡银行发卡规模相对较小。而要很好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卡规模必须很大,否则其带来的利润将被其发行成本和费用相抵了,按目前的我国各发卡行的信用卡发卡贷款规模来看,没有一家发卡银行的卡量规模都无法和普通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相比,因此无法体现规模大而带来的可观的利润。
  
  二、信用卡资产质量较差

  由于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初期各家发卡行都为了占有市场地位,都大量发卡扩大规模,这过程中只注重发卡数量不重视发卡质量,致使现在各发卡行都存在大量睡眠卡和无效卡,活动卡的数量不高,客户数量更少,单卡收益率低,整个信用卡市场的赢利水平不高,因此无法吸引投资者。

  我国持卡人资信情况差异较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深圳、江苏、山东等资信情况尚良好,但与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贷款人在资信情况方面差异较大,且信用卡提供的是小额信用贷款,持卡人资信情况的差异造成坏账率的高低,故对持卡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就尤为重要,但我国各发卡银行在对客户进行资信核查时,由于征信数据的匮乏、申请信息虚假等情况造成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准确度越来越低,也为发卡银行核查申请人的真实资信情况带来困难,且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使各发卡行在发行信用卡时面临较大的风险。我国对于个人信用和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也不完善,无法利用法律促使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而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的良好就和其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我国要想将信用卡业务、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好,就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个人信用与消费信贷。

  我国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差异较大,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单一,表现在:无法利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平衡收益与风险,各发卡银行在不对经营、风险数据进行大量的分析得前提下,就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而且各级风险管理人员缺乏管理经验,更没有像国外发卡机构那样先进的数据分析管理系统,造成风险高低程度的认识不足,要不就是制定了严格的政策阻碍了信用卡规模的发展,要不就是制定了宽松的政策使得不良率上升。

  上述原因都显示要发展信用卡资产证券化业务就要提高科学风险管理,提高信用卡资产质量。
  
  6.2 发卡机构内在动力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均在发行信用卡,信用卡经营模式大部分为直线职能制业务模式,即总行银行卡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银行卡业务发展规划和目标,并下达考核指标给一级分行或准一级分行,各分行的银行卡部管理辖内的银行卡业务及风险,成本和利润计入各分行,而且没有对银行卡进行单独核算和利润考核,因此各家分行在银行卡业务方面没有任何压力;而且银行卡所需资金都在行里统一管理,无法实现自负盈亏,这种经营模式使银行卡缺乏经营动力,缺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6.3 账户管理模式的非适用性

  信用卡资产证券化要求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并集中于一个系统内,在国外大部分发卡机构都有账户数据管理中心和系统,集中管理的水平及程度特别高。而我国只有少数发卡行将账户集中于一个系统内统一管理,多数发卡行的信用卡账户由各分支机构自己管理,并没有一个完善统一的账户数据管理中心和系统。这种账户管理方式造成账户无法集中使得信用卡规模无法达到证券化的规模,而且总行要想真正对下级行的账户进行统一管理无论从技术还是业务其难度都很大,账户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这种分散型的账户管理模式无法达到证券化的要求。

  6.4 证券化过程中客观条件的非完备性

  1、评级问题

  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信用评级整体环境尚不完善,信用评级机构没有构建出一个相对完善的、可信赖的信用评级制度,还会出现信用评级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现象,评级管理制度也较混乱,信用评级结果也未能充分揭示风险,体现出风险与收益的相关性。信用评级机构是一个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体现在信用评级的真实、客观、可靠。但我国的评级机构一般独立于金融系统外的法人机构,部分在行政上还隶属于银行系统,甚至只是证券承销商的一个部门,而且由于各方面的干预,使得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业务时无法客观公正的开展评级,导致令人质疑的评级结果。而且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发展不完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评级标准也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大障碍。目前我国只有四家评级机构,各机构间既没有统一的评级标准,也缺乏一套健全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无法保证评级结果的公正性,信用评级范围也只限于传统的债券评级和企业资信情况评级,无法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要尽快建立一套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并保证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范围,才能使信用评级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风险问题

  (1) 政策风险: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初期是由政府为主导的,因为政府提供政策制度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的保障,因此政策风险不可低估,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步伐,仅存的法律法规无法严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如果我国没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那么资产证券化产业得不到良好的发展。

  (2) 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其过程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多方面,运作过程极其复杂,而且这种通过财产信托生成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典型私募产品,在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正式出台之前,就无法规范参与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收益,也就不能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安全性。而且我国现在也没有建立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3) 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面临的一大风险就是流动性风险,因为要想有稳定的收益,必须有稳定的现金流做为保证,但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流动性较差,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增加发行成本,这正好和资产证券化作用(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高的证券)相冲突,因此,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4) 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交易参与方较多,主要有发行机构、承销商、投资机构、控制交易的受托人等,各方承担着各自的职责,无论哪一方出现信用风险,尤其在合约到期之前,任何参与者不履行合约规定职责都给投资者带来资金损失风险。3、税收问题目前我国执行的税收政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的,但是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实际操作中各税种的实施细节还没有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到底应征收什么税尚未规定。监管者应当提升我国税收体系的公平性、效率性、协调性,来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2007 年以来受到宏观政策影响使得起步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停滞不前。要想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应完善税收政策,而且应多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即“税收中性”原则,这样才可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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