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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概述与原理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60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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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资产证券化

  3.1 资产证券化概述

  3.1.1 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产生,起初是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金流为支撑或担保而发行债券,后发展为多样化资产池和具有结构性融资特征的资产担保型债券,是一种具有特殊形式与结构的证券,其区别于股票、公司债券。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前,国内外学者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基本认定是美国的ABS模式(见图3.1),即将发行机构的资产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以下简称ABS)“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或(Special Purpose Entity, 简称SPE)(出售后ABS资产池从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至表外),经过打包销售并加以评级,最终以ABS资产池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不同等级的ABS证券。其实资产证券化已经存在于欧洲200多年并非起源于美国,欧洲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叫全担保债券(Covered Bond,以下简称CB),它是以信贷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只是不会把资产池“真实出售”,也不会从信贷机构资产负债表表内转至表外,因此比较欧洲CB债券与美国ABS模式其实差不多,但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加速进程,欧洲市场大部分以ABS模式为主,并且逐步1我国资产证券化研究时间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过近十年的研究,目前国内学者使用广泛的定义是指企业或金融机构组合那些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牢固不变的、可预示的现金流的资产,并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6.

  3.1.2 资产证券化特征

  在我们仔细的分析各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后,可以得出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其主要特征有:

  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及自身信用无关。当创建一个资产证券化交易时,由于资产的发起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所以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与自身资产之间进行并实现了破产隔离,只简单的依靠基础资产来达到融资的目的,而与发起人的任何资产负债没有一点关系。投资的人在发起投资前只需考量基础资产的质量,而无需评判发起人的信用水平。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的融合资金的方式,以下三方面展现此点:第一,组织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机构即特别目的载体SPV.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 vehicle,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是因为资产证券化业务而特别成立的,它的组成资产为向发起人购买的基础资产,它的负债是由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券组成的。特别目的载体被称为是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特别目的载体作为法律主体可以以信托、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的形式。第二,“真实出售”的资产转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就是把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给SPV,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资产转移必须是真正的卖出去(true sale)。就是为了将被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资产负债之间实现真正的隔开,即如果发起人已经破产,其他债权人是对被基础资产不能进行追索的。第三,重新组合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其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过手型(pass-through)重组,二是支付型(pay-through)重组。两者的区别在于:支付型重组为了设计出风险、收益和期限等不同的证券,而重新安排和分配基础资产现金流;而过手型重组则不进行这种处理。资产证券化因资产转移而获得的现金收入,放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目中。而由于真实出售的资产转移实现了破产隔离,相应的应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的 “资产”栏目中剔除基础资产。这和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是不同的,那是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也与股权性融资是不同的,例如发行股票等,那是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 “所有者权益”.因此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是不会给融资人的资产负债表规模带来影响。

  3.1.3 资产证券化分类

  在西方资产证券化的种类是按基础资产的种类划分的,其主要分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 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 BackedSecurities,简称 MBS),ABS 又分为侠义 ABS 和抵押债务证券(Collateralized DebtObligation,简称 CDOs)7,具体分类如图 3.2 所示。资产证券化根据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特征可划分为两种,即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以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是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例如传统的 CDOs.传统的 CDOs 基础资产池主要有高收益债券(High Yiele Bonds)、银行贷款(BankLoans)等组成,因此按照基础资产池内的类型不同,CDOs 可以分为债券支持证券(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gs,简称 CBOs)和贷款支持证券(CollateralizedLoan Obligationgs,简称 CLOs).

  随着投资者群体的不断扩展和信用衍生产品技术的创新,出现了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与信用衍生产品相结合的新型抵押债务证券产品-合成型抵押债务证券化(Synthesize CDOs).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两种信用衍生工具,即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以保证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此交易结构中至少涵盖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3.1.4 资产证券化创新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为其融资提供新渠道,提高资产流动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证券化处理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中长期贷款)出售或变现,使转化为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样便可以更快获得大量资金,得到新的资金获取渠道,让各机构间的资金转动起来,使得流动性更强。资产证券化也可以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资金流动性差时,得到除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以外的可增加资金流动性的手段,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提升整体流动性水平。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说资金流动性需求远不像金融机构那样迫切,但也需要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因此利用资产证券化的重组特性可以把流动性低、但未来具有不变的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资产池,使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然后利用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把流动性差的中长期资金隔离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据以将个别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可在资本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商品,从而补充资金,提高资金流动性。

  2、拓展融资渠道,获得低成本融资

  资产证券化还为发起者提供了更有效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对于金融机构即使拥有大量资金其融资渠道也很少,证券化的到来为金融机构提供低融资成本的新兴融资渠道,对于非金融机构更是如此,这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为融资基础的一种结构性融资而非产权融资,贷款、企业债券、股票等融资渠道都是以企业整个资产和信用为支持的,投资者需考量企业整体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而资产证券化只需考虑基础资产的质量即可,而且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信用增级使发行的证券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级,发起者付给投资者的利息随着信用等级的逐步增高而变得更低,以减少筹资成本。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特点也可以使那些信用级别不够而无法融资的企业获得融资机会和渠道,使其利用低廉的资金成本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3、减少风险资产

  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发起者剔除资产负债表的风险资产,优化各种财务比率,增强资本的运作效率,满足风险资本的指标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一个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标准为: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 4%,而且巴塞尔协议Ⅲ已将核心资本充足率已提高至 5%,为了满足这一要求,银行必须增加资本或卖出资产。资本充足率是特殊的“杠杆比率”,它不是会计资本除以总资产,而是要用资产减去扣除项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加上 12.5 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即是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相除。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加权后得到的,权重比例越高,风险越高,所需的资本就越多。然而增加资本是非常困难和昂贵的,通过证券化便可以将不同的风险资产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根据比率能够主动灵活地调节风险资产规模与结构,以很低的成本增加资产,得到流动性加速和资本充足率升高的效果。因此通过资产证券化交易出售资产就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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