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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27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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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章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模式设计

  6.1 存款保险目标定位

  参考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结合我国金融业特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目标应设计为:1、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2、增强公众信心,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3、成为加强金融监管职能的有效手段,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6.2 存款保险组织机构设置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整个金融业领导地位,其监管着存款保险制度所涉的存款金融机构。我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建立初期,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起政府职能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这样有利于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便于货币政策的实施,也避免了另设机构重复管理的弊端。但是将来也可适时发展成为依法行使职能的独立实体。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公司制进行运作,可名为"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其在进行投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用收取、保险基金运用和保值增值的同时,也负责对参保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检查、监管和预警。

  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需要注意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的其他职能部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共享相关监督与检查信息,提高效率和监管水平。

  6.3 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与投保范围

  对其 82 个成员的统计,有 77 个成员采用强制保险方式,占比 93.90%.强制保险方式可避免自愿投保方式导致的逆向选择,防止金融机构间恶性竞争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我国储户及银行的风险意识较弱,储蓄率高,对我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应采取强制保险方式,依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存款保险的对象应遵循属地原则,投保机构范围应包括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存款金融机构,即国有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全国性及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其他中小型存款金融机构。但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参保主体机构。

  在投保货币种类方面,可先仅对人民币进行保险,待时机成熟后推出外币存款保险业务。在存款种类方面,可先将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这也符合我国存款保险的宗旨,即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而其他存款种类,如财政性存款、银行同业存款等可在存款保险制度成熟后再考虑纳入。

  6.4 存款保险保费缴纳、资金来源及运用

  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应有以下四项来源:一是以政府为主导,联合其他机构(如中央银行、大银行)共同注资形成存款保险基金的资本金;二是存款保险费收入;三是将存款保险进行投资及基金利息收入;四是在特殊情况下向国家财政的借款或向中央银行的贷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四项:一是支付存款保险赔偿;二是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用;三是进行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和政府中长期债券以使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四是向出问题的投保银行提供援助。此外,当存款保险基金经过数年的累积达到相当的规模时,可参照 FDIC 的做法将一部分保费进行返还,以降低投保机构的经营成本。

  6.5 存款保险赔付方式

  借鉴 FDIC 对破产银行的处理方法,我国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在处理破产参保机构时,可采用直接理赔、收购与承担、修正偿付法、重组破产倒闭银行等方法。在对存款人理赔前,应将这部分债务冲销其在该机构的存款,即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有权向银行的净债务人(该银行的存款人)追讨剩余部分债权。

  6.6 存款保险费率模式

  6.6.1 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价

  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存款保险费率制度,但这种制度不仅对经营稳健的参保机构有失公平公正,还易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基于风险评估,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参保机构实行"风险厘定保险费率"成为各国的共识。但我国目前对银行的风险评级还不够成熟,短时间内无法实行准确的风险厘定保险费率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采用分层次的统一费率制度,即将投保机构按风险等级归纳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型的投保机构实施差别定价。

  6.6.2 机构风险等级的划分

  我国金融机构按照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信用等级大致可化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五大国有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这五家银行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评级和盈利能力都较高。从资产规模来看,2014 年 1 季度,五大国有银行的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 43.23%,负债占 43.20%,远远超过股份制银行的和其他商业的资产和负债规模。

  

  第二层次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这 12 家银行 .这些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高,盈利能力强,市场化程度高,经营机制灵活,但是基于整体实力和其他因素(如资产负债规模、信用评级、网点分布、员工规模等)的考虑,他们的经营风险仍高于五大国有大股份制商业银行,所以列为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是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华的法人子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普遍资产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不良资产比例偏高,资产质量差,抵御风险能力最弱,因此风险最大,被列为第三层次。

  6.6.3 被保机构存款保险费率估计

  目前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来看,一般为 0.05%左右.我们将此作为基础费率,第一层次的机构直接按基础费率缴纳保费,第二层次的机构缴纳0.06%的保险费率,而第三层次的金融机构缴纳 0.07%的费率。

  截至 2012 年底,世界上已有 26 个国家(地区)实行了基于风险评级的风险厘定保险费率制度,我国应在存款保险制度进入平稳发展时期后,对投保成员金融风险评估,借鉴美国的 CAMEL 评级,对资本充足情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市场风险状况要素分别进行评测后加权得出综合评分。根据评级(如良好机构 A 类、一般机构 B 类、关注机构 C 类)设定存款保险费率。

  6.7 存款保险限额

  全额保险会滋生更加严重的道德风险,我国应实行有限额的部分存款保险模式。存款保险的保护限额标准应该是针对单个存款人在某一个银行中的所有存款而言的,而不是针对一个存款账户而言的。这样可以防止存款过分集中于大银行,也有助于加强对存款人存款来源合法性的监督。限额大小的设计应该在有效保护中小存款者,防止系统性挤兑和减少道德风险发生之间找到平衡。

  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是将本国人均 GDP 作为存款保险限额的参考。图 6.2 中显示了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地区)在危机前后的存款保险限额与人均 GDP 的比值。2013 年底,在世界范围内,存款保险限额在高收入、中高收入、中低收入、低收入的国家(地区)与 GDP 的比值分别为 5.3、6.3、11.3 和 5.0.我国 2013 年人均 GDP 为 4.19 万元,按照中高收入国家 6.3 倍的标准,我国存款保险限额约为 26 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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