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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要素比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04 共21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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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要素比较

  通过对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现对部分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要素进行简要比较。

  3.4.1 存款保险制度目标比较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六项:一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二是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三是增强储蓄的吸引力;四是增强小银行的竞争力,促进大小银行的公平竞争;五是在个别银行发生倒闭事件时可限定或减少政府所承担的风险损失;六是有助于集中研讨并解决银行破产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在各国有所不同,如印度、意大利、英国主要是为了保护小额存款人利益;而美国、加拿大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与增强银行竞争力、金融体系稳定性并重。

  3.4.2 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及性质比较
  
  从国际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一是由政府建立,如美国、加拿大,优势在于政府为破产银行提供了坚实后盾,且更有权威性与信誉保障,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在对保险费的投资和运作上不如私人机构运作效率高。

  二是由银行业建立,如德国私人商业银行业在 1976 年决定并建立了全方位的存款者保护措施.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开银行体系安全保障方面的任务与政府稳定政策方面的任务之间的冲突,自由灵活地选择被保对象,也可多样化方式监督和控制被保对象。但它的不足在于,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支持,因此信誉度相对不高。

  三是由政府与银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时、荷兰等。这种存款保险机构的优势综合了上述两种监管方式的优点,但同时也有机构内部分工不明确的缺点,权责不明的现象时有发生。

  3.4.3 存款保险对象及范围比较

  各国存款保险对象和范围的确立,均根据本国经济和金融的实际情况。部分国家如加拿大、英国,将外币存款划在保险范围之外。2013 年 IMF 对设有存款保险机构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统计,约 37%的国家和地区不对外币进行保险。而针对同业存款,部分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予以保险,而日本、德国等则不对其予以保险;其基本原则也都根据本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本国存款及存款人构成的分布特征而定,其对象和范围也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3.4.4 参保方式与投保资格比较

  存款保险的参保方式主要有两种:自愿或强制投保。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制要求投保机构参加存款保险。自愿投保的优点在于赋予了银行是否投保的选择权,缺点则是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经营越差的银行越是积极投保,而经营越好的银行则投保积极性越差。强制投保的优点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护,比自愿投保更能够保护公众的利益。其缺点是它剥夺了银行自由选择投保的权利。

  3.4.5 存款保险基金来源与运用比较
  
  从各国情况来看,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一是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成立初期的资本金;二是存款保险费,这是最稳定的收入;三是基金投资收益;四是紧急情况时向央行或财政部的临时借款。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支出主要有:一是存款理赔支出;二是投资支出;三是向问题投保银行提供资金援助;四是归还央行或财政部的借款;五是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

  3.4.6 保险费缴纳、保险费率与保险成本负担管理

  国家和地区可以选择在出现问题银行或事件之前征收保费,也可选择在此之后。IMF 在 2013 年对 111 个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分析,其中有 98 家都采取事前征收存款保险费的方式形成并不断累积存款保险基金,只有 13 个国家采取先向存款人赔付,而后向投保机构分摊损失的办法。两种方式比较起来,后者存在透明度低、不确定性高的缺点。

  对存款保险费率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单一保险费率,二是风险厘定保险费率管理方式。大多数国家仍采用单一保险费率的管理方式,虽然在实践中容易操作,但对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的投保银行来说有失公平。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开始采用基于风险评估基础上的风险厘定保险费率管理方式,其有利于维护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降低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良影响。但此种管理方式对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要求很高,实践中难度很大。不同国家对风险级别的评估过程不同,意大利银行根据四个风险指标被划分为六个风险等级,对应着六个不同的保险费率.希腊于 2009 年 1 月开始将年度保费风险系数设定在 0.9 到 1.1 之间,由希腊中央银行确定单个银行的系数。

  3.4.7 存款理赔最高限额的比较

  存款保险按是否有限额规定,分为部分保险和全额保险。绝大多数国家对存款保险的赔付金额上限做出了限定,如美国、加拿大等进行了一次性限定,而意大利、阿根廷等采用分档分类限定.特殊情况下,全额存款保险可以作为应对危机事件的应急措施,如日本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就宣布在一定时期内对存款实行全额保险。在研究保险限额问题中,通常考虑保险限额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之比。

  3.4.8 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的监督

  按照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机构是否具有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理赔型存款保险制度,如意大利、法国等,此类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与管理常采取银行业内协会的形式,主要目标是对存款人的保护,一般不介入对银行日常营运的监督管理。二是监管-理赔型存款保险制度,如美国、加拿大等,此类存款保险管理机构一般由政府主要管理,其对投保银行的日常运作有较大的监管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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