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农户小额信贷+小额保险”参与主体关于风险分担的内在机理分析
第一节 我国小额保险与农户小额信贷联动的运作模式及发展经验
近年来,国家继续实施金融创新和改革,探索各种形式的“微型保险+农民小额贷款”模式的合作,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在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风险负担过重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了小额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发展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农户小额信贷+小额保险”模式的运作模式
“农户小额信贷+小额保险”这种模式通过在农户小额信贷合约的缔结中,要求借款人对贷款项目或者自己本人进行保险,并且约定信贷机构为第一受益人。此外,农户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在缔结信贷合约时,应由农户购买小额保险,这样可以降低履约中的道德风险,将农户的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也进行了农民无法偿还贷款,赔偿一部分损失和获得代位权的小额信贷机构;当农民有能力偿还,保险机构恢复贷款、净先前支付保险赔偿剩余金额将小额信贷机构后回到了小额信贷机构。对于抵押品十分匮乏的农户小额信贷市场,保险合约加大了农户的资本化程度,使其权证更易于被小额信贷机构所接受,小额信贷机构通过借贷合约,解决了农户生产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改变了农村的资源禀赋,成为农村产业结构演变的动力源泉。很显然,在此过程中,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人力资本通过保险合约予以资本化,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资源,促进了农存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农户小额信贷+小额保险”联动发展经验
(一)山东“小额保险+小额信贷”模式
自 2003 年以来,与快速发展的个人贷款、保险公司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国共同建立了山东省,一个个人贷款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是专为短期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借款人意外受伤的裁缝种植。根据协议,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业务贷款,保险公司保费支付一定比例从代理相关的成本。农村信用合作社处理手续借款人支付保险公司的具体工作。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第一回到借款保险、超额部分的偿还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在保险公司和借款人,在保险合同,当处理借款人,规定限制在保险公司处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通常是一样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间从一个月到两年。没有人受伤发生在保险,如果借款人偿还贷款,贷款偿还代表各自的保险公司,如果借款人偿还贷款,但保险的有效性在保险,保险公司会赔偿借款人支付受益人。
(二)河南“新乡市小额贷款保险”模式
新乡、服务“三农”的责任,通过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这是基于小额贷款银行,使用新的农业和成功的操作经验,以促进名为微型贷款的保险。在小额贷款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成功、并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新乡“低保费、保证温和、简单的流行、承保的保险政策,”适当的保险产品,加速发现、创造,“保险模型县、乡、村”的过程。
2008 年中国人寿在新乡小额贷款借款人执行意外保险(以下简称名为微型贷款保险)支付标准是 0.5%的贷款金额。当借款人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基金 200%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承诺意外医疗保险,贷款金额的 20%.保险费支付严格按照规定实施的受益者为了确保利益的贷款银行的资本。
农村微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以下简称微团体保险)支付标准是每年 10 美元和 20元每人每年两个付款标准由保险公司和县行政村,根据当地经济共同同意,保险费可能委托市生活的村庄组织保留。保费为 10 元的,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模具 5000 元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费 20 元的,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对每一事故死亡保险和附加 7000 元 1000 元意外医疗保险。
新乡城市生活保险公司和各试点单位通力合作,按照“政府支持、银行贷款、保险、安全、农业创业”的操作模式,使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工作,以满足农民的保险需求新乡带动企业的热情,共同为农民的“三农”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农村个人贷款附加意外伤害的“小额保险+小额信贷”模式
自 2003 年以来,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个人贷款、保险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山东省,继承和个人贷款提供额外的意外保险业务,这是专为短期贷款的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在金融机构本身因此,对于风险保险。
具体来讲:
1.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根据协议,保险公司负责农村信用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从代理费用。农村信用合作社负责借款人保险手续、保险责任索赔,保险公司的具体工作。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多余的部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2. 保险公司之间和借款人。在一个保险合同,借款人在贷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处理在规定最大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和贷款金额一般相同。保险期限从 1 个月到两年。这期间的保险事故伤害,如果借款人尚未恢复到信用社贷款,但仍在保险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将支付索赔基金借款人或相应的受益人。
(四)江苏“个人信用保险+银行小额贷款”模式
2008 年 8 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和无锡伤亡保险商业银行共同推出了农村小额信贷对普通农民保险,只要借款人信用保证保险,达到可以申请无抵押小额贷款在银行贷款,贷款额度最低 10000 元,最高月收入为个人七次。和这样的小额贷款可以用于任何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具体方法为客户支付保费给保险公司,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信用状态不同的数字是不同的。信用保证保险,保险人是银行贷款,信用保险承销贷款目标客户,信用风险发生在借款人不能安排付款,保险公司有义务恢复银行贷款,如果有必要,预付款银行贷款债务追索债务,尽管贷款客户纠正严重的全国性网络的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息。
第二节 农户小额信贷参与主体的风险分担机理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让他们自己决定如何发挥最大效用,以及不同决策的身体平衡。游戏理论包括三个基本要素:第一,决策机构,可以翻译成一个参与者或球员:第二,给定信息结构可以被理解为参与者在替代策略和行动空间,也称为策略集;第三,它可以定义效用或利益,但量化涉及对所有参与的人真正关心的事情,也称为偏好或支付函数。参与者、策略集和实用程序构成了基本的游戏。
一、小额信贷机构与农户在无外部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下的博弈分析
在无外部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下(即是指在没有抵押物和第三方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发放小额信贷的信贷机构主要通过制定覆盖风险的高利率来进行风险补偿。模型参与主体为小额信贷机构(博弈方 1)和农户(博弈方 2)。假定小额信贷机构以利率i发放贷款,农户先进行选择是否借款。贷款本金为 A,农户贷到款项的收益为 R ( A ),守信收益为D,失信成本为C ,小额信贷机构收回贷款的概率为P ,则构建博弈模型如图 3-1:【1】
小额信贷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与贷款本金 A、还款率P 、守信收益D 、失信损失 C 相关。同时,在没有其他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情况下,小额信贷机构只能通过高利率来覆盖小额贷款的风险,这就要求减少贷款发放金额 A,或保持较高的还款率P ,或增加农户的守信收益,或降低失信人的失信成本。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首先,小额信贷的贷款本金 A相对于一般贷款本来就较少,同时小额信贷的需求量较大,一味减少贷款本金 A会使农户的贷款使用效益降低,甚至造成农户的资金链断裂。这就使得小额信贷机构减少贷款本金来增加利率水平不可行。其次,由于农户在无外部风险分担与补偿模式下仅凭自身信誉就可获得贷款,这使得小额信贷具有高风险性,其还款率与一般贷款相比较低,要保持一个较高的还款率水平较为不现实。第三,降低失信人的失信成本,将增大农户的道德风险,增大贷款的风险。另外,高利率水平也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进一步影响贷款的回收质量。
二、保险机构与小额信贷机构以及与农户的博弈分析
在分析无外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下农户与小额信贷机构的博弈过程中,发现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迫切需要引入风险分担或转移机制,不能仅靠小额信贷机构提高贷款利率来覆盖其风险。说明了小额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担机制引入到农户小额信贷市场中是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目前国内引入小额保险机制到农户小额信贷市场中,大多数采取了银保合作的方式来进行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分担与转移,通过保险机构与小额信贷机构共担风险来降低其小额信贷机构所承担的风险。在此,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小额保险与小额信贷合作分担并降低小额信贷机构其贷款风险的作用机制进行如下分析。
(一)建立保险机构(博弈方 1)与小额信贷机构(博弈方 2)为参与人的博弈模型假定贷款本金为 A,贷款利率为i,保险机构所分担或赔付贷款损失的比例为r ,农户偿还贷款的概率即银行收回贷款的概率为 P ,农户支付的保险费用为 Q ,则构建的博弈模型见图 3-2(由保险机构先进行选择提供保险与否)。【2】
因此,若小额信贷机构愿意为购买小额信贷保险的农户发放信贷,即接受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则在保险机构担保下的期望收益大于不担保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即:【3】
首先,可以确定小额信贷机构十分乐意保险机构帮助分担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其次,由式 4.10 可知,在保险机构与小额信贷机构进行风险分担的博弈中,保险机构愿意承担的小额贷款的风险比例r 与银行的小额贷款回收率P ,借款人支付的保险费用Q,以及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i相关。因此在保险机构与小额信贷机构之间制定适当风险分担比例是保险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能长期合作的关键。在实施中,可根据具体实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因为贷款利率会随着经济环境的不同而变化,小额信贷机构的小额贷款回收率也会随着小额贷款保险的实施而变化。
(二)建立以保险机构(博弈方 1)和农户(博弈方 2)为参与人的博弈模型假定保险机构先进行选择,贷款本金为 A,贷款利率为i,保险机构所分担或赔付贷款损失的比例为r ,农户偿还贷款的概率即银行收回贷款的概率为P ,农户贷到款项的收益为 R ( A ),农户支付的保险费为Q,在有担保情况下,农户增加的信誉度以及能更容易获得贷款所带来的效益为M ,则构建的博弈模型见图 3-3.【4】
1.由上一博弈模型可知,若要使保险机构愿意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保险,则其期望收益要大于不担保时的期望收益,即:【5】
首先,式 4.12 同上一博弈模型中式 4.10 相同,表示保险机构所愿意承担的小额贷款风险的比例,与保险费用,贷款利率以及农户的还款概率有关。其次,式4.15 中, P 表示农户的还款概率,反映农户的信用情况,由此式可以看出,农户的信用越好,在有担保的情况下获得的收益越大。故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体制,为小额贷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最后,由于Q表示农户所愿意支付的保费,式4.12 说明 Q 越大,保险机构愿意承担的小额贷款风险越多,⑤式中则 Q 越小,借款农户越愿意参保。因此,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矛盾。若要使在利益不被改变的情况下还能解决这一矛盾,那么就需要政府出面来解决这一问题。
综上分析可以发现,将小额保险引入到农户小额信贷市场中,通过在农户小额信贷合约的缔结中,要求农户购买小额保险,并且约定信贷机构为第一受益人,这样较好地解决农户抵押财产不足的问题,规避了小额信贷机构因自然灾害而导致借款农户无还款能力的风险,发挥了其保险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保险机构在向农户提供小额保险后增加了其保费收入,拓展了农村市场。农户通过获得的贷款发展生产增加了收益,最终实现了三方共赢的局面。而在实际操作中,对农户保费的收取,以及保险机构与小额信贷机构各自的风险承担比例,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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