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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出租汽车立法(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0-30 共63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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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定出租汽车行政法规

  制定一部统一的出租汽车行业法律或行政法规是解决行业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然而在交通运输行业整体法制建设滞后,目前只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一部行政法规的情况下,专门制定有关出租汽车的法律显然条件并不成熟,因此可以先行制定统一的出租汽车行政法规,明确许可的有关项目、条件和程序等。

  (一)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

  1.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的条件规定

  一是投放经营权应当符合整个城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保持行业规模整体供需平衡及与城市其他交通出行方式的协调发展。建立车辆供需平衡指标的考核体系,充分利用区域内车辆有效利用率等反映市场需要的指标实施评价,并定期公布。二是明确经营权的使用期限。经营权的有效期原则与车辆的使用年限保持一致或是车辆使用年限的整倍倍数,具体可授权由各城市政府确定,但原则上其期限确定在的车辆使用年限的两倍以下为宜。三是明确获取经营权的具体条件要求。如规定符合地方城市政府有关经营规模、运营模式、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等方面要求,相应的办公场地和设施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安全、服务、统计等管理制度要求。四是关于车辆的条件要求。符合地方城市政府在车辆型号、外观颜色、车辆性能、节能环保和标识管理的要求,以及在顶灯、计价器、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方面的要求、在车容整洁,营运标志方面的要求。五是配套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的程序规定

  一是经营权应当以招标等公开方式投放。二是经营权投放计划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制定,报市级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新增经营权指标在决定投放前应当公开听证,投放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拟投数量、投放方式、参与条件、费用承担、许可期限、投入运营时间、经营权附加的条件等。三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经营权的持有人,应当自取得指标的规定期限内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行政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区域、约定期限、车数、许可等级、车辆技术等;车辆经营计划书、服务质量承诺、安全管理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员工的权益保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事项等。四是获得经营权,并按规定和承诺购置投放车辆,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备案。

  3.明确有关经营权的配套规定

  一是取得经营权许可的持有人逾期不签订或拒绝签订行政合同的、不按照约定投入车辆的,管理机构应当撤回许可的,或者经营权期限到期后依法被注销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求状况重新投放市场。二是取得经营权满 1 年以上的可以转让。经营权受让方应当是符合地方城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当地经营者,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按要求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过户备案,转让合同应当注明经营权的余期、车辆退出营运的期限、司机的利益保护及违约责任等。通过转让取得的经营权,其经营期限自然减除原经营期限,在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时由登记机关在许可文件中注明新的期限。如通过转让取得经营权的是个人,且以个人名义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建立相应的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转让的细则可授权地方城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三是经营权获得者必须履行普遍和连续服务义务,在经营权约定的期限内暂停、中止经营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营运服务。

  四是在经营权招标的文件中对车辆的技术性能等条件提出基本的要求,投标人可对投入营运的车辆作出高于基本要求的承诺,在营运过程中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车辆的最低要求或承诺的车辆技术标准、条件和使用年限。

  (二)明确驾驶员行政许可

  1.明确驾驶员许可项目的条件

  一是明确驾驶员的驾驶经验方面的要求,应当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驾驶证件,具备3 年及以上的驾龄。二是安全驾驶责任方面的要求。三是文化教育及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教育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四是经考试合格。考试方面的要求。一是考试的科目应当分统一有效公共科目和体现地方城市特点的区域特色科目。统一公共科目考试是对行业法规、职业操守、规范服务、运营安全等具有普遍要求的能力测试;区域特色科目考试是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区域文化、语言交流和道路状况等区域特色的能力测试。二是驾驶员资格考试须遵循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一致的原则组织实施。三是驾驶员到行政许可核发机构认可的营运范围以外提供出行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管理机构核发营运许可。四是明确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

  2.明确驾驶员许可的程序规定

  一是考试申请。按规定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并提交除考试合格证明以外的其他有关证明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二是参加考试。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适格申请人应当按照规范和程序及时组织安排参考。首次参考人员,统一公共科目和区域特色科目,应在首考时一并完成,统一公共科目成绩全国有效,区域特色科目成绩区域有效。三是核发驾驶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均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有关出租汽车驾驶行政许可证件。四是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以及有关许可证件的换发要求和条件。

  3.明确驾驶员许可监督管理规定

  为便于驾驶员的管理和企业之间以及城市之间的流动,建立相应的驾驶员流动注册制度或备案制度。尽管驾驶员通过考试获得了从事相应的驾驶资格,但基于其流动性以及管理部门监管需要,如不建立合理的驾驶员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规定,势必带来二次许可的问题。因此需要区分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以建立相应的管理之规定,企业经营模式下,获得行政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与企业建立正式的劳动用工关系后,由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对应备案,并由企业向出租汽车驾驶员配发服务监督卡,将有关监督信息注明并放置在出租汽车车辆显着位置以便于乘客监督。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下,由获得行政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及其副班驾驶员,持驾驶许可证明及经营权许可证明到属地行业协会或出租汽车司机协会等专门的中介机构申请注册备案,并由中介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和驾驶员的对应备案后,向实施个体经营的驾驶员发放服务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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