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低资本额制度存废的争论及我国立法的选择》一书中,作者李辰认为改革的重心在于观念和规范两方面的重新定位,前者主要是通过理论阐述构建利益平衡的新导向,给其价值界定新的范围,同时转变信用指标,以资产来具体衡量;后者的工作要点在于内外制度的改革和企业规章的重建。
在《公司法定最低资本制度研究--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为视角》-书中,作者何佳丽提出要建立健全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其他配套制度,比如健全商业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可查询公司财务、资信等网络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二、国外文献综述
英美法系国家对最低资本限额制度研究方面的着作有:《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公司法概要》等,前者其作者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和费希尔教授从行为心理等角度分析了冒险激励与最低资本制度的关联,他们认为越低的注册资本金越能够刺激人们从事冒险投资;后者是由美国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在《公司法概要》所撰写,该着作向读者较为明晰地列举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对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在研究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方面的着作主要有:Rboert C.Cleker教授在其名着《公司法则》中深入研究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提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配套制度,包括欺诈性产权转让法、否认公司独立法人格、和分配盈余利润的规制,并详细论述了各制度的特点及不足之处。
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非常具有代表性,是各国在相关法律制度上借鉴和效仿的典型,也是该领域学者研究探讨的热点话题。日本学者志村治美(2001)的《现物出资研究》[5]从宏观上对现金以外的出资形式在大陆法系各代表性国家的历史源流、现物出资的法律性质、对现物出资的法律规制、现物出资的评估以及借现物出资逃避债务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我国学者在研究股东出资时往往以该书为基础和参考。2005年6月日本公司法再次修改,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废除公司最低资本制度。同时也确立了公司盈余利润的分配方案,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企业的顺利运行,也就是第455条规定,“从第四百五十三条至前条的规定(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是指日本公司法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的规定),对股份公司的净资产额低于三百万日元的情形,不适用盈余分配”[6].自此日本从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改行授权资本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曰本的现行公司制度是口本的特殊经济状况的产物,归结起来仍是朝着最有利于日本公司有效运作的方向发展的。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的思路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整体结构如下: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是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理论内容的阐述,其中包括公司资本的概念、立法价值,公司资本制度中的三种资本模式及其特点,不同资本模式的价值取向。接着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演进的研究,从中进行比较,总结出世界上各国该制度总体的演变趋势和大致走向,为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提供借鉴。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反思,分析了现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优势及不足之处,并且提出新公司法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后将面临的新问题,并对其利弊作出评判。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建立股东本位的资本制度的分析,该部分全方位地论述对股东出资制度的改革、建立高效率的评估制度、完善资本退出机制,改变以往偏重管制的防范心态,重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在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配套措施,从而达到对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研究方法
公司法的研究与商业实践活动密切相关。研究人员不仅需要具有强硬的理论知识,更要通过实务工作来积累经验,使理论能够联系实际,善于发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各个层次的问题和缺陷,从而使其不单单是字面形式的教条规范,而是能够灵活运用到实践中的行为准则。我们知道,理论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体现它的价值和意义,实践之后进行反馈作用。所以,本文的研究途径多样,力求从各个角度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全面地分析解读。
本文主要釆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
(一)比较分析方法。众所周知,公司法起源于欧洲,之后随着西方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而不断壮大,随后公司资本制度也被引入国内,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不断学习欧美各国成熟的理论和先进的经验。通过研究比较美国、德国、日本关于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演变,总结出世界上各国该制度总体的演变趋势和大致走向,这样可以对我国在完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时提供一些启发和经验。
(二)历史分析方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而这种规律需要我们溯源其历史进程来进行探索。历史是前人们丰富的经验素材,它可以帮助我们从中吸取经营教训,加强对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从而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历史研究法有利于我们充分了解一个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其将来的效果及走势。不难发现在我国立法历史上,法律同社会现状相互作用,经济水平和法也彼此反馈,共同促进双方的发展。对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的原因与作用的充分认识,可以有利于我们以新的视角来研究公司的法律制度形成、维持以及今后的发展动向。我国的公司制度是个舶来品,在国内的发展周期较短,而其核心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则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正式实施的。本文以该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一方面观察探究其历史发展进程,总结经验;另一方面,考察分析该制度引进国内的相关背景及其深层次原因,综合我国自身的发展现状,预测其未来的前景及走向。
(三)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笔者在研究最低资本额制度时,着重阐述了该制度的产生的原因、目的和存在的缺陷,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坚持沿用该制度背后的深层次动机,主要是制度的改革成本和保障交易安全的成本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但是,最低资本制度不但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限制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机会,造成公司成立成本高效率低,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对该制度的改革是当前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需求。
(四)法的价值分析法。法的价值是法律研究者不能忽视的重要理论基础,每一项具体法律制度的立法思想都蕴含着明显价值观,可以说法的价值是对研究一项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某项制度进行法的不同价值对比分析有利于从本质上去认识问题并从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商业制度历来追求的价值是效率与自由,即首先追求公司成立高效率和经营自由。而立法的核心价值一一公平正义也是不可忽视的要素。
在研究公司最低资本制度时,只有以价值分析的方法为重要手段,对于各方的利益主体的需求才能获得更为全面性和统筹性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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